关于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党内监督,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化,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坚持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方针的情况。 (二)加强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廉政准则》,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组织规定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校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与人为善地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校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7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12 月15日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准备,并形成书面发言提纲。 第五条 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召开和议题,应提前10天报告县纪委、组织部。校纪委要协助校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纪县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本校(院)中心工作和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校领导班子委托机关校纪委、工会、办公室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书面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学校常务副校长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校领导班子原则上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若因特殊原因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本校中层干部,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通报收集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校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 第九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在上级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要向县纪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党员、职工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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