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类规章制度6.成人教育类 6.1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为适应培养跨世纪干部战略任务的需要,使我校函授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教学质量,达到培训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功能,对在职干部进行学历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二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市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 第三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又具有决策判断、组织管理、开拓创新的实际能力。 第四条 党校函授教育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牢固树立教育质量是党校函授教育的生命线的观点,严密组织,严谨教育,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全面实现培养目标。 第五条 统一学制、专业和课程设置。开设大专班和大专起点本科班。大专班学制三年,本科班学制两年半。大专和本科分别开设经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财务会计、经济贸易、行管文秘等专业。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报经市委批准,适时调整教育层次、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 实行党校学历制度。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学员经过统一考试入学、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即授予党校学历,并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待遇。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院,它是全市党校系统函授教育的办学单位,在校委领导下对全市党校函授教育实行统一领导。 第八条 根据条件设立分院,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区域内各辅导站及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确保函授学院制定的方针、计划、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对办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教学质量。设立分院需经函授学院考察同意并经当地党委批准。 第九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委党校及其它单位,经同级党委同意并报函授学院批准,设立直属站或辅导站。 第十条 根据办学规模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函授办学机构、配置人员。 函授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分别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分管副校长兼任。 市委党校设成人教育部,既是市委党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是函授学院的办事机构。成人教育部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下设招生联络办公室、教学研究、教务管理、学籍管理、教材管理以及直属一部、直属二部等职能科室。 市委党校函授学院设招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分院配专、兼职正、副院长。设函授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根据办学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直属站和辅导站设专、兼职正、副站长,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各级函授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弘扬“敬业、奉献、服务、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 函授学院设立视导组,作为提高函授教育质量、加强科学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班建设。班的组建规模要适当,以便于教学和管理。教学班配备称职的班主任,建立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 第十三条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函授学院宏观管理。分院、直属站、辅导站均由办学单位校(党)委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工作方面,分院、直属站受函授学院统一领导,辅导站受分院领导。坚持统一招生、统一学制、统一专业和课程设置、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学籍管理、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 第十四条 函授招生工作坚持“计划招生、总量控制”原则。函授学院按市委干训规划上报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搞好招生宣传。函授学院、分院应根据市委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分院、直属站、辅导站不得跨地区招生。 第十五条 严格报名条件和手续,把好资格审查关,确保招生质量。贯彻“自愿报名、组织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针。招生工作要与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与干部培训规划相一致。 第十六条 严格办理学员录取、入学手续。入学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教学 第十七条 函授教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在教学中贯彻“有指导的自学”的原则,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加强党性教育和实际能力教育,抓好各个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制度和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各专业、班次的教学计划(总计划与学期计划),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由函授学院统一制订;分院及直属站、辅导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教学班要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保证面授时间,提高面授水平,确保面授质量。严格面授考勤,提高学员到课率。 第二十条 加强教师管理。教师应有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十一条 编写有质量、针对性强的函授辅导资料,充分发挥其教学指导作用。办出有特色的刊物,发挥指导和交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提高教材编写、教材选择的质量,做好教材发行、管理工作。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编写事宜。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是重要的教学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指导毕业论文撰写,认真组织评审和答辩,提高学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开展函授教研管理活动,积极探索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考核 考务 第二十五条 考核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的实现,着眼于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和能力。试题的内容、题型和结构既要考核学员掌握知识的程度,更要侧重考核学员的理解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考核分别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查、毕业论文撰写与评审或答辩等形式。各科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面授出勤率分和作业分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评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加强考务管理。考务工作要严密组织,认真操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各级考务工作人员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纪律、严谨的作风加强考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函授学院直属部、分院、直属站、辅导站要建立一支作风正派、秉公执纪、工作严谨的考务工作和监考人员队伍,并适时进行培训。考场设置要相对集中,布置要规范。试卷的印刷、保管、取送、交接、分发,均按规定手续办理。增强保密意识和法纪意识,杜绝泄密和差错。 第三十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建立巡考制度,可实行易地交叉监考。对违纪考生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考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函授学院成立考试委员会,分院、直属站、辅导站成立考试委员会、考试领导小组。实行主考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对考试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考务管理混乱,考风问题严重的办学单位,须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第六章 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籍管理是函授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办学单位要选调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的人员从事学籍管理。应有计划地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员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奖励与处分,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要按有关规定造册、统计和上报,做到清楚、准确、及时。 第三十四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要求,实行淘汰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籍档案。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学籍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完整无缺、妥善保管。创造条件,加快学籍微机管理的步伐。 第三十六条 做好学员的毕业工作。学员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即准予毕业,由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党校函授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各级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费实行分级留成制度。函授学院与分院、直属站之间按函授学院制定的分成比例执行;分院与辅导站之间,由分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分成比例,并报函授学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函授经费的使用要贯彻“以学养学”原则,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确保函授办学的需要。管好、用好函授经费,做到收支有据,帐目清楚,严禁铺张浪费,堵塞一切漏洞。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加强党校函授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的高素质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以适应党校函授教育事业巩固和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师资实行聘任制。择优聘任政治思想好,专业对口,教学效果好,并具有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课。要采用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二条 选聘合格的班主任。班主任要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作风正派,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函授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定期评选先进分院、先进辅导站、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定期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每届评选一次,时间安排在毕业前一学期。评优材料要进入学习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函授学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正式行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各分院、直属站、辅导站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6.2 教学规程 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上级党校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函授教学工作规程。 1.教学原则和要求 党校函授教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自学为主,因需施教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教,从严治学;要综合运用面授、函授、刊授、电教、网络党校等多种教学手段,切实抓好预习、辅导、讨论、作业、复习、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要不断探索教学规律、特点和机制,深化教学改革,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制度;要突出党校函授教育的特色,强化素质教育意识,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职业性,寓党性教育于党校函授教学的全过程,注重培养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务求全面实现掌握基本理论,充实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党性素养,提高实际能力的培训质量要求。 2.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制 遵循函院部署,体现党校特色,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发展壮大。 3.教学组织和任务 现将党校函授教学组织和任务介绍如下: ⑴教学组织系统 党校函授教育各级组织─函院─(分校)─直属站(成教科)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教学系统和网络,其职责范围和领导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有关函授教育的规定,由我校组班教学的各教学班是实施教学和管理的基础单位。 ⑵根据函院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直属站不得超越界限。 ⑶明确函授站的管理任务 ①组建教学班组,配好班主任,选好班、组长。 ②制订教学安排,负责地推荐面授教师,具体组织各门课程的自学、面授、电教、讨论和作业的完成。 ③所有面授必须制作电子课件,组织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负责面授质量考评。 ④负责平时作业成绩评定。 ⑤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组织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的撰写、指导和答辩(或评审)。 ⑥负责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 ⑦定期向函院报告教学工作情况。 ⑧必须按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按期上缴给上级党校。 4.教学环节和措施 党校函授教学是由教材编写、制定计划、自学、面授、电教、刊授、答疑、作业、讨论、复习、考试、社会调查、党性教育、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及答辩(或评审)等诸多教学环节构成的教学全过程,各个环节要力求统一规范,协调一致。其具体要求和主要措施如下: ⑴教学计划、大纲、具体安排、教材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具体安排、教材,由函院负责组织编写,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印刷,按时配套发行。 ⑵教学指导材料 教学指导材料由函院组织编写,在《学习辅导》上登载或单独印发,是指导函授学习的重要材料。内容包括各门课程的学习重点、复习提要、专题辅导、问题解答、讨论题解答、自学方法,以及作业题、思考题、参考资料等。 ⑶自学 ①自学是函授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学员完成学业的基础。自学包括预习、复习、讨论、作业等多种学习实践。 ②学员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具体安排规定的学习进度,订出个人自学计划,并自觉执行;直属站(成教科)和班、组应随时督促和检查学员的自学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 ③自学要以教材为主,学员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系统地认真学好规定教材。要提倡刻苦钻研、及时完成作业、勤写学习笔记和体会,力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说明和探讨现实问题。 ④要保证每周有8个学时的时间,用于听取面授、收看录像辅导、参加讨论、答疑或测验、考试等集体活动,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每周至少要保证14个小时用于自学和做作业。 ⑷面授辅导、答疑 面授辅导是帮助学员掌握学习重点,解决学习中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学习指导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环节。凡考试课都要安排一定的面授辅导时间。由直属站(成教科)依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认真组织实施。要求教师在面授中做到内容熟悉、观点正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板书整洁;学员在面授前要预习,能提出问题,增强面授的针对性,提高面授效果。要严格考勤,保证不低于70%的听课率。 班主任要将学员在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搜集起来,送直属站(成教科)安排辅导教师解答。直属站(成教科)不能解答或解答不透的重大问题,应向函院汇报,由函院聘专家、学者给予书面解答,或制作专门的音像资料。 ⑸电教和网络党校辅导 电教录像(音)、网络党校辅导,与面授辅导相辅相成,都是加强学习指导的必要教学手段。各教学班必须组织好电教、网络党校辅导,严格考勤,保证较高的听课率。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新课程,由于各地师资力量缺乏,面授有困难,更需要增加电教、网络党校辅导时数,弥补面授课的不足。 ⑹班组讨论 积极开展班组讨论,组织学员互教互学,共同研究问题,以活跃思想,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学员在讨论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写出发言提纲,讨论时有关教师要加强指导,组长要认真组织,防止流于形式。 ⑺作业 作业是学员消化所学知识,巩固学习成果,锻炼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要求学员在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独立地按要求及时完成。作业评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直属站(成教科)组织辅导教师认真评阅。 ⑻复习、考试 每门课程学习结束后,要进行总复习和考试。闭卷考试科目由函院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直属站(成教科)根据函院统一要求组织考试。期中考试由直属站(成教科)自行组织。 ⑼社会调查 提倡学员结合所学课程,利用业余时间安排社会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文章。好的调查报告、文章可推荐到函授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辑,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⑽党性教育 党性教育是党校函授教育的必修课。党性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考核,并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学员要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提高党性素养。要严格党性分析和党性考核,做到学期谈体会,年度写小结,毕业有总结,考核情况记入学员档案,考核合格者,方能毕业。 ⑾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和答辩(或评审)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员学完全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要在最后一个学期安排一定时间撰写毕业论文(学分制大专班撰写毕业作业)。论文(或毕业作业)选题应扣紧专业、联系实际。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评阅工作由直属站(成教科)负责。受聘的导师要认真指导学员写作。各直属站(成教科)要成立答辩(或评审)委员会,承担学员论文(或毕业作业)答辩(或评审)工作,评定出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答辩(或评审)时间要充分,第一次答辩(或评审)不通过率为5%左右。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可在函授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及其答辩(或评审)的要求和具体做法按函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函授工作人员守则 1.努力学习马列主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于党校干部教育事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为培养党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 2.认真贯彻函院制定的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办好函授教育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开拓进取。 3.模范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的侵蚀,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清廉办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实际行动维护党校函授教育的形象和声誉。 4.加强思想作风修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扬“敬业、奉献、服务、协作”的院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于思考,发扬严谨的工作作风。 5.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员服务,做到服务热情,态度诚恳,任劳任怨,多办实事。 6.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切实掌握函授教学和各项管理的应知应会知识,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6.4 班主任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班班主任工作,增强班主任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定本规定。 1.班主任任职条件及选聘办法 ⑴班主任任职条件 ①本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管理干部。 ②政治觉悟高,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③能坚持面授课到教室,为学员和教师服好务。 ⑵班主任选聘办法 ①实行公开招聘。凡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的,经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再将申请书交函授管理部门。首次申请当班主任的要进行任职演讲。 ②经函授管理部门研究后,确定新班班主任的公示名单,对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者,正式聘为班主任。 2.班主任工作要求 ⑴认真贯彻执行函授学院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教学计划,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⑵抓好学员的入学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⑶及时筹建班委会;指导班委会和学习小组开展工作。 ⑷及时、准确分发教材、学习资料。 ⑸每次面授教学课班主任要提前到教室,并负责学员考勤登记,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学员与教师间的沟通。 ⑹督促学员认真完成作业,检查教师作业批改质量,并如实登记作业批改数量,及时上报。 ⑺严格执行班费管理规定,有效监督班费开支情况。 ⑻及时向教师和管理部门反馈教与学方面的有关信息;积极开展创先评优活动;每期写出关于函授方面的论文或信息1篇。 ⑼做好本班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各类报表;做好本班学员的毕业工作。 3.班主任违规处理意见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月班主任津贴费的10—50% ①不及时发放教材、学习材料; ②无故不参加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班主任工作会议; ③当月面授课有1/3以上不到教室; ④擅自决定或与任课教师协商后缩短教学时间、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 ⑤不按时填报和交回各类报表; ⑥不认真检查学员作业并且不如实填报任课教师批改作业份数; ⑦不如实按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随意给学员确定平时成绩。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取消班班主任资格、扣发当期班主任津贴费、通报批评,直至报请单位进行处理。 ①班主任自己掌管班费,或对班费开支监管不力,造成班费用于不正当开支; ②班主任工作不称职,多数学员要求撤换; ③利用班主任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对学员吃、拿、卡、要,损害了党校和函授学院形象; ④帮助或伙同学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5 面授教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促使面授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面授教师聘任条件及选聘办法 ⑴面授教师聘任条件 ①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有一定教学工作经验,能胜任相应学科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②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能胜任相应学科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⑵面授教师选聘办法 ①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需本人提出拟任课程申请;教学办公会按照专职教师优先、专业对口优先等原则,确定面授教师。未取得讲师职称的教师初次申请参加面授教学,初次申报非本专业课程的教师,均应通过相关专业资深教师指导并试讲合格,方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选聘。 ②选聘面授教师一学期每人所任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③市委党校安排的教师,讲课金、交通、住宿、差旅费由我校承担。 2.面授教师工作要求 ⑴面授教师应自觉服从安排。 ⑵认真完成课前准备工作。即在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查阅资料,认真备课并编写教案。 ⑶依照课程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①保证每天授课时间;②保证授课质量。 ⑷市委党校教师因故确需调整面授时间者,应提前三天以上通知我校。 ⑸对本门课程的学员作业进行认真批阅,恰当评定作业成绩;并结合复习提纲对学员作业进行认真讲评。 3.面授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部分或全部讲课报酬。 ①未经成教科(函办)同意,自行转让课程; ②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③无教案或无课件进行教学; ④教学效果差,学员对此反应强烈,要求更换教师; ⑤主动向学员、班主任提出缩短授课时间并擅自实施; ⑥作业批阅不负责任,以讲代改,或不据实评定成绩。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相关报酬、停止一年以上教学工作、通报批评,直至报请该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①系教师本人的主观原因导致脱课; ②以教谋私,向所任课班级索要钱物或推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物品等。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促使面授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6.6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促使指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及选聘办法 ⑴初任论文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1.2条件,继任论文指导教师应符合第三条要求。 ①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或副编审及以上的编辑工作人员或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②在公开报刊上发表过两篇3000字以上的社科论文。 ③完成每两年一届的科研考核任务。 ⑵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①属上述人员首次担任论文指导教师的,需本人提出申请,连同职称、职务、学历条件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教务科出具发表论文的确认手续,由成教科(函办)交学校研究确认,上报函院或办学单位,分别经相应层次的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取得担任指导教师资格。初任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论文篇数应减半安排。 ②根据教务科出具的每年科研统计资料,完成科研任务的,可继续担任论文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⑴在论文选题、提纲编写、写作规范、文稿修改等方面对学员进行认真的指导。 ⑵在指导过程中严格把握学员论文质量。在学员文稿中发现观点错误、逻辑混乱、网上下载、抄袭拼接、他人代笔等问题时应责成学员修改或重写;在未达到基本质量要求时指导教师不得签字认可。 ⑶督促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论文写作要求完成论文撰写。 ⑷对学员论文在评语栏中写出客观公正、符合该篇论文实际的评语。 ⑸在完成学员论文指导后及时将学员论文交给函院或本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 3.指导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部分或全部指导的报酬 ①工作极不负责,对学员文稿不认真阅读就签署“同意定稿”; ②指导的学员论文质量不符合要求(观点错误、逻辑混乱、文理不顺等),导致学员答辨未能通过; ③从论文的质量、版式及参与书目罗列等方面可明显判断为抄袭、下载的论文而未予纠正; ④丢失学员提交的文稿,导致学员重新撰写; ⑤主动为学员提供论文让其“过关”。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部报酬、停止指导资格一年、通报批评,直至报请该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①当期指导的毕业论文有两篇及以上相同; ②借指导教师身份故意刁难学员并向学员索取钱物或推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物品等。 6.7 毕业论文答辩教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促使答辩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论文答辩教师聘任条件 符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聘任条件者均可聘任为毕业论文答辩教师。 2.论文答辩教师工作要求 ⑴答辩教师应对所答辩学员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3-5个答辩问题。 ⑵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在场时方可进行答辩工作;主答辩教师完成提问后,其余教师可对学员进行相关提问。 ⑶答辩教师对学员在答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网上下载、抄袭、观点错误等)应及时向答辩领导小组汇报;对论文字数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学员补充内容,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答辩。 ⑷答辩完成后,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员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认真合议,集体确定论文是否通过,并评定相应成绩。 ⑸评定成绩后,答辩教师应针对学员答辩实际写出评语,并由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答辩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相应报酬。 ①不认真审阅学员论文,不向答辩学员提交书面问题单; ②不针对学员论文内容进行提问,所提问题与学员论文没有相关性; ③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答辩,自行缩减答辩时间; ④对学员论文外行,又向学员错误提问并错误“解答”的。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部报酬、停止答辩工作一年、通报批评,直至报请该答辩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①对不符合“免答辩”规定的学员,未经答辩就对其论文写出答辩评语并确定“及格”以上成绩; ②以答辩教师身份收受或索取学员钱物。 6.8 毕业作业撰写及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渝函学分制大专班毕业作业的管理工作,保证毕业作业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毕业作业指导和评审教师条件及选聘办法 毕业作业指导和评审教师应符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管理规定》中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条件;其选聘办法与论文指导、答辩教师相同。 2.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⑴把握学员毕业作业写作的基本要求:①毕业作业的体裁不作统一规定,工作研究、调查报告、专业课学习心得等均可;②选题必须结合所学专业,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或本人工作实际;③符合相应文章的写作规范和要求;④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⑵每个指导教师的指导数量上限为:正高10篇,副高8篇,中职5篇;指导教师人数不够的单位由函院统筹安排。 ⑶在指导中要严格把握毕业作业质量。如发现有观点错误、逻辑混乱、不联系实际以及抄袭拼接、字数不够等问题,应指导学员及时修改或重写;末达到规定要求时指导教师不得签字认可。 ⑷督促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作业。 ⑸对学员毕业作业在评语栏中写出客观公正、符合实际的评语,并签署“同意参加评审”的意见。 3.评审教师工作要求 ⑴原则上由各办学单位确定评审教师,每个评审教师的评审数量一般不超过10篇;评审人数不足的由函院统筹安排。 ⑵坚持回避原则,评审教师不得评审自己指导的毕业作业。 ⑶评审教师对每篇毕业作业进行认真审读,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审成绩定为合格。 ⑷评审教师对毕业作业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符合实际。 ⑸评审中认为不合格的毕业作业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反映;确属“不合格”的,应向学员讲明原因,责成重写。 4.指导及评审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⑴指导及评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部分或全部报酬 ①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员毕业作业文稿不认真阅读就签署“同意定稿”; 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毕业作业(观点错误、文理不顺、字数不够等)指导教师就予以签字认可,并写出不符合实际的评语; ③评审教师不认真审阅毕业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也定为成绩合格。 ⑵指导和评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部报酬、停止指导或评审资格一年、通报批评,直至报请该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①指导教师当期指导的毕业作业有两篇及以上相同; ②借指导和评审教师身份向学员索取钱物或推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物品等。 6.9 学员党性教育与党性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性教育,严格党性锻炼和考核,我校函授站应贯彻执行函院制定的以下实施办法。 1.党性教育的基本途径 党校函授教育要把党性教育列为必修课,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与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贯穿于学员在党校函授学习的全过程。增强学员党性的基本途径是:认真抓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教育,从理论上武装学员,提高学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必须把党性教育列入每学期教学计划,上好党性教育课,进行党性分析,提高党性素养;在教学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引导和帮助学员自觉地进行党性锻炼;建立考核制度,严格地进行考核;教学和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影响和促进学员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 2.党性教育和考核内容 ⑴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改造世界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⑵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进取,掌握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⑷模范地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掌握和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⑸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坚持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应围绕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学员的党性教育,并进行考核。 3.党性教育和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⑴结合入学教育,进行党性教育动员,向学员讲清楚党性教育的意义、目的和要求。在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培养目标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制定党性锻炼计划,并坚持每学年检查、修订一次。 ⑵党性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考核,寓党性教育于党校函授"教"与"学"的全过程。上好党性教育课,增强学员党性锻炼的自觉性。 ⑶运用理论课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灌输。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员头脑。紧密联系实际,着重解决学员在理论上和认识上的主要问题,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⑷进行学风学纪和考风考纪教育。要坚持积极引导,促进学员自觉实践。要求学员认真抓好自学、按时到课、踊跃参加讨论、独立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亲自完成论文写作。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时,要集中进行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的再教育,保证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质量。 ⑸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党性教育。适当组织学员听取英模事迹报告、参观革命传统展览、瞻仰烈士陵园和革命圣地、进行社会调查等。 ⑹建立民主生活制度。坚持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民主生活会,围绕遵守院规院纪和自觉进行党性锻炼的情况,引导学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我教育。 ⑺每学年进行一次党性分析和小结。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对自己的党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达到正确认识自己,明确努力方向。 ⑻要将党性锻炼的成效列为评优的依据之一。评选优秀学员,要将党性锻炼的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全面评价理论、知识、党性、能力提高的程度。 ⑼非党学员要和党员学员一样接受党性教育,参加党性锻炼的各种活动。 ⑽严格党性分析和党性考核。做到学期有体会,年度有小结,毕业有总结。认真做好毕业前的党性锻炼总结。非党学员要做好政治思想总结。党性锻炼总结和政治思想总结要坚持个人思考、写出初稿,小组评议、修改后送本单位党组织审查签字,再交我校函授站审定评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列入毕业档案。党性锻炼总结和政治思想总结合格者方能毕业,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4.党性教育的组织实施 党性教育与党性考核,要按函院的部署和安排,由站长领导、班主任和临时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函授站(成教科)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并与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学员健康成长。 6.10 学员学藉管理规定 为了使学藉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函授教学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央党校和重庆市委党校函授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1.入学与注册 ⑴新学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通过入学考试(或免试)录取,须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我校函授站报到注册,交纳学费、教材费,并上交4张1寸、2张2寸近期同版黑白证件相片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成教科要在新生入学后将学员基本情况录入微机,将软盘和打印的《学员名册》、《学员入学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按规定时间上报函院,即取得学藉。 ⑵新学员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提前向我校函授站申请缓办。缓办期不得超过2周,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⑶新学员入学后必须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入学考试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⑷在藉学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日期到我站报到,办理注册登记和交费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 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⑸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须有严格的交费登记管理办法;报到注册后,成教科须将学员注册变动情况录入微机,并打印出各年级、班次每个学期的《注册人数统计表》和《学员变动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函院。 ⑹学员报到注册后,需要休学、退学者,已交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教材照发。 ⑺学员应按入学注册时填报的专业编班学习。个别学员因工作变动需要改换专业的,须在报到注册前提出申请,经我站报函院批准后,可转入我站开设的同年级其他专业学习。以后各学期不再办理改换专业手续。 2.休学(只适用本科班学员) ⑴连续招生的分校、直属函授站可办理休学手续。不能连续招生的分校、直属函授站不得办理休学手续。对要求休学的学员,其所学课程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⑵学员因患病、生育、出国等原因需要休学、保留学藉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出休学申请,经我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函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由函院印制,证明须有休学起止时间)。休学期一年。 ⑶学员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明和单位同意复学的材料于开学前到我站办理复学手续,经函院批准备案,编入新的年级继续学习。学员复学后按新年级另编学号,并注明"××级的原学号复学",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藉。 3.退学 ⑴每学期开学后,学员2 周内不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或注册后无故中断一个学期学习者,均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其学藉。 ⑵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学员,由我站提出意见,经函院批准,责令其退学。 4.转学 ⑴学员因工作调动,在分校范围内的转学,由分校办理;跨分校、直属函授站的转学,报函院办理。最后一个学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⑵学员要求转入其他院校者,概不办理;亦不接受其他院校在校函授生转入。 ⑶学员转学时,需办理档案材料,包括个人转学申请报告、《报考登记表》、学员学习成绩的转移手续,密封邮寄或由学员带交。自带档案不准拆封和涂改,否则拒绝接收。 ⑷学员转出后,在原分校、直属函授站的学号不得由其他学员替代,接收单位应重新编学号,并注明原分校、直属函授站的学号。 5.奖励表彰 ⑴学员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党性锻炼自觉,有显著进步,又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详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⑵优秀学员先进事迹材料,须记入《毕业学员登记表》的"奖励与处分"栏内,存入学员个人档案。 6.处分与淘汰 ⑴学员严重违反学习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我站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函院审批。 ⑵实行淘汰制 ①经过补考,累计两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或一门闭卷考试课和两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藉。 ②考试严重违纪、态度恶劣者,开除其学藉。 ③找人****者,通报除名,开除其学藉。 ④党内受开除党藉处分、行政上受开除公职处分和劳动教养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其学藉。 开除学员学藉,须报函院审批。 7.毕业与结业 ⑴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答辩(评审),党性锻炼合格,即准予毕业,由函院发给毕业证书。 ⑵学员修业期满,经过总补考仍有一门课不及格者,一年内可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只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学分制大专班没有补考,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修。 ⑶学员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其所学课程已及格的,由函院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⑷学员毕业时间从签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⑸在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尚未处理的学员,暂缓毕业。待问题查清后,视其情节和态度,再酌定其能否毕业。暂缓毕业学员的毕业时间,在批准结束其暂缓期后,从正式签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⑹学员因特殊原因(生病、生育、出国等)未参加总补考(只针对本科班)或毕业论文(毕业作业)答辩(评审),由本人事前提出申请,并有单位(或医院)证明,报函院批准后,可以缓办毕业证书,缓办期为一年。待参加下届毕业班的总补考或毕业论文(毕业作业)答辩(评审),成绩及格的准予补发原届毕业证书。没有申请也没有单位(医院)证明,或虽经申请却逾期一年的,一律不予补办毕业证书,只发给单科结业证书。不是连续招生的单位,不能缓办毕业证书。 8.档案管理 ⑴函院、分校、直属函授站均建立学员档案。 ⑵学员档案材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藉档案分级管理范围,见《学藉档案管理办法》。 ⑶学员档案材料须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合理编目,专柜存放,防止错乱、损坏和丢失。 6.11 学员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为检验学分制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函授班学员学习情况,提高教学质量,按函院规范我校函授站应贯彻执行函院的以下制度: 1.考核方式 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学科测验、作业考评和考勤等;期末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写论文、写心得、做作业、实习等。党性教育考核,按《党性教育与党性考核的实施办法》执行。 2.记分方法 ⑴各科成绩为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之和,总分为100分。其中,闭卷和开卷考试卷面成绩占总分的80%;平时作业成绩和面授考勤分,各占总分的10%。 ⑵外语课,采取开卷考试方法,其卷面成绩占总分的70%;平时成绩占总分的30%(其中考勤分占总分的10%)。 ⑶讲座课的论文、心得体会文章,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评定。 ⑷作业成绩分占总分的10%,按学员完成作业数量和质量的实际情况记分。 ⑸补考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如卷面分占80%,可计入平时成绩)。 ⑹总补考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不再计入平时成绩,登记成绩时一律记为“补及格”或“补不及格”。 ⑺毕业前党性锻炼总结(非党学员要做好政治思想总结)要在小组评议,送交本单位党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再交函授站(成教科)审定,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3.学员参加考试条件 ⑴期末考试。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作业,听课率达到2/3以上的学员,即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 听课率达不到规定的2/3和作业没有完成的学员,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只能参加期末补考(学分制大专班只能重修)。 ⑵期末补考(只针对本科班学员)。按总院的要求办理。 ⑶总补考(只针对本科班学员)。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每个学期的作业全部完成,听课率又符合要求,但是毕业时,累计仍有一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或两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可允许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 学员如某一个学期期末考试和补考期间因公或因病均未参加,所缺3门考试课成绩亦可通过总补考解决。但必须是参加了这一个学期的学习,听课率和作业完成均符合要求,并有请假报告和单位(医疗)证明者。如发生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未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的,不允许参加总补考。 总补考后仍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在本届毕业后一年内允许再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及格仍发给本届毕业证书。 参加补考、总补考者须交补考费,由学员自负。 4.借考 ⑴在期末考试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函院所属其他分校、直属站借考者,必须持我校函授站介绍信和学员证与出差地分校、直属站联系,就地借考。补考、总补考,不得借考。 ⑵借考学员的考卷由接受借考分校、直属站负责报函院评阅,登记成绩。 ⑶借考学员必须服从借考分校、直属站安排,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5.成绩上报:按函院要求办理。 6.12 学员面授考勤与作业记分规定 为了从严治学,维护教学纪律,促进学员面授到课,提高面授教学质量,并促使学员认真完成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考勤、请销假制度,设置考勤表。 二、学员必须准时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辅导和电教辅导,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和不旷课。 三、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在任课教师协助下,由班主任。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徇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 每堂课均应如实填写学员考勤登记表和班务日志,并及时计算出到课率。每月初向辅导站或分院教学管理部门上报上一月的考勤表。每学期要如实计算出平均到课率。 四、学员到课考勤方法,可视学员人数多少,分别采用点名、固定座位、签到或听课卡盖章等不同方式进行。 五、学员因公、因病不能听课者,必须由其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出具证明,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凡未经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课。 六、考勤按10分制记分。学员请假而缺课半天扣1分,每旷课半天扣2分,累计计算,从考勤分中扣除。面授课缺课超过1/3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的期末考试,只能补考。 七、作业成绩,除英语、逻辑、数学按20分计分或另有规定的个别科目外,其余各科均按10分计分。一门课未交作业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的期末考试,只能补考。 八、单科面授全部缺勤,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因故请假者,取消其正考资格,允许补考。 2.无故旷课者,取消其正考与补考资格,只允许参加总补考。 中共巫山县委党校函授站 学员请假审批单 请假条编号: 巫山站 年 号 办理时间: 200 年 月 日 姓名 学院、班级 学号 请假时间 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请假类型 病假 / 事假 / 公务 请 假 事 由 事假事由 病假及医院诊断书 公务事由 审 批 意 见 学员单位审批意见 (盖 章) 班 主 任审批意见 任课教师签注意见 教学站办理情况 备 注 1. 代办人签字: 2.
6.13 档案管理 1.学校和各班均须建立学员档案。 2.学员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实行分级管理。 其主要内容和管理分工如下: 学员入学通知书、学员报名登记表、学员学习成绩登记表、学员奖惩材料等由分院(或直属站)负责管理。学员毕业后,全部转入学员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学员卡片、入学学员名册、学员成绩册等,由函院负责管理。 分院和辅导站可根据需要,建立学员名册、卡片、成绩册等。 每学期学员考试成绩须及时、准确地登入学员成绩登记表。 入档学员的各种材料,各级函授管理部门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涂改。如因原登记有误需要更改,必须经函院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6.14 优秀学员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表彰、激励先进,调动学员积极性,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员的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模范遵守《学员守则》。 2.到课率达到70%以上,完成作业好,且各门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3.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进行党性锻炼。 4.学习期间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5.关心班集体,热心参加公益活动,在校表现好。 二、评选方法和年限 评选优秀学员必须在学员充分酝酿评议的基础上,先由班提名推荐,写出书面材料,填写《优秀学员审批表》,再上报函院审批。优秀学员每届评选一次。由函院正式授予“优秀学员”证书的学员控制在学员在册人数的5%以内。我校根据实际情况,评选优秀学员 三、表彰奖励办法 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表彰奖励形式,可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和奖品。并选择其中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表彰。 1.被评为函院的优秀学员,参加函院的优秀学员表彰会,函院发给证书。 2.我站表彰的优秀学员,由我站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6.15 函授教师守则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函院制定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发扬“忠诚、敬业、奉献”精神,增强办好党校函授教育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开拓进取,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4.模范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党性强,作风正。为人师表,注重师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党校函授教育的形象和声誉。 5.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员服务,做到尽职尽责,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多办实事。 6.16 关于函授教师选聘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函授教师聘任工作的管理,促使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函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函授教师聘任原则:党校函授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函授教师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条件,择优选聘,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2.责任责任教师聘任条件 (1)责任教师在重庆市委党校、万州区委党校和我校的各专兼职教师中选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专职教师优先,专业对口优先,专业技术职务高者优先,担任过该学科责任教师或工作出色的教师优先。 (3)坚持专业对口原则。责任教师对本学科应有一定研究,能够胜任本学科的教学以及教学资料的撰写与试题出题等工作。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非专业对口而要求担任某专业课程责任教师的,实行调配原则,即具备当责任教师的条件,由有关会议商议确定。 3.面授教师聘任条件 (1)面授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技术职称,能胜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2)面授教师选聘应专业对口。非专业对口而要求担任某专业课程面授工作的,应经过一定方式考核合格,或经过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及认可,根据需要可以选聘。 4.论文指导与答辩教师聘任条件 (1)论文指导教师的学历、职称条件是:具有本科学历、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函授专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和党校报刊杂志编辑人员,以及符合学历要求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论文指导教师的科研条件是: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两篇3000字以上的社会科学论文且每两年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 (3)具备条件的论文指导教师才能聘为答辩教师。 6.17 关于面授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对函授教师面授教学各环节的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面授教师的选聘 (1)依据面授教师聘任条件,在开课前3—4个月按有关方式和程序完成面授教师聘任工作。面授教师应自觉服从函院及所在单位的安排。 (2)本专科班面授教师根据函院规定选聘,提前报函院认可,并备案。 (3)一个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能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情况特殊者经同意可以承担两门课程,但其中一门应是曾经讲授过的专业课程。 2.教案编写 (1)面授教师应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提纲认真备课,编写基本规范的教案。每期的课程,必须有一门要制作教学课件。凡新课或使用新教材的课程均应编写教案。 (2)新进党校的教师首次上函授课,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教案编写。 (3)建立教案检查制度。 3.课堂教学 (1)教师必须按照行课安排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因故需要调整面授时间或地点者,应及时报成教科同意后方可调整。 (2)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讲清本门课程基本体系、基本观点、基本方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讲清难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首次上函授课或跨专业上新课的教师,必须安排试讲。 (4)教学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4.作业批阅的要求 (1)凡是发给学员的渝函、中函辅导资料,明确刊登有练习题的,任课教师不再布置作业。 (2)教师应按人逐题认真批阅学员作业,恰当评分。也可付费聘请市委党校万州区委党校教师批改。 (3)面授教师在考试课程的复习讲授中应结合复习提纲对作业进行认真的讲评。 5.评教 (1)函院所属各办学单位都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评教活动。 (2)评教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员作业批改和讲评等情况。评教方式由各办学单位自行确定。 (3)各办学单位应将评教情况及时反馈给面授教师;年底汇总上报函院。 6.18 函授教师奖惩实施办法 为促使函授教师认真执行函授教师各项管理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在教辅资料撰写、面授辅导、作业批阅、论文指导与答辩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认真搞好函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奖惩管理原则 (1)统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市委党校成人教育部(函院)制定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由成教科行使统一管理的职能。 (2)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市委党校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函授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函授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函院,函院审查后作为奖惩的依据。各分院(学区)、直属站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对本单位函授教师的考核和奖惩。 2奖励实施办法 (1)设立“函授教学质量奖”、“函授教学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函授教师奖”。 “函授教学质量奖”用于奖励认真履行职责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个人。“函授教学质量管理奖”用于奖励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且本部门所有函授教师在考核中合格的部门负责人。“优秀函授教师奖”用于奖励工作出色并评为优秀教师的个人。 (2)奖励办法。“函授教学质量奖”、“函授教学质量管理奖”,由学校确定其奖励标准,再由成教科进行考核并组织奖励金额的发放。 “优秀函授教师奖”每3年评选一次。被评为中央党校和市委党校函院的优秀教师,由函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我校给予相应奖励。由我校评出的函授优秀教师,由纳入教师年终考核内容和晋升职称条件内容。 (3)导师指导的学员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需提供刊物原件和毕业论文指导原件),由学校奖励导师100元(先发表后答辩的不在此例)。 3.违规处理办法 在函授教学过程中,函授教师若发生违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教师自行缩减面授课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发课时费。因教师主观原因(突发疾病者除外)发生脱课者,成教科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一学期函授教学工作。两者均酌情扣发其年度“函授教学质量奖”,后者还要酌情扣减该教师所在部门的年度“函授教学质量管理奖”。 (2)承担上新课任务的教师无讲稿上课,或第一次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教师未经过试讲就进行面授教学,立即停止其该门课程的教学。两者均扣减其年度“函授教学质量奖”,后者还要酌情扣减其所在部门的年度“函授教学质量管理奖”。 (3)批改学员作业极不认真的教师,扣发其作业批改酬金。 (4)责任教师自行转让其工作内容,取消其一年责任教师聘任资格。责任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教学资料与试题的编写在时间上发生严重延误的,扣减其“函授教学质量奖”。在编写中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取消其一年责任教师聘任资格,同时扣减教学资料与试题编写的相应酬金及年度“函授教学质量奖”。泄露整套试题库内容者,取消其责任教师聘任资格,并扣发“函授教学质量奖”。 (5)导师不按《毕业论文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指导,导致学员论文质量差且在答辩中不能通过的,应责成该导师重新指导;若一名导师指导的学员论文有多篇不合格者,则应更换导师,暂停该导师的论文指导资格。 (6)论文答辩教师不按论文答辩要求组织答辩或缩短答辩时间,视其违规情况扣减相应的答辩费。 (7)函授教师以教谋私,一经查实,取消其一年函授教师资格并按函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上报学校备案。 6.19 学员班组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班组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教学班是实施教学与管理的基层组织。被录取的学员均应编入教学班参加学习活动。教学班建立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并划分若干学习小组。 2.班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选举产生,书记由班主任担任。每个党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3.班委会是班级学员群众性的组织,由学员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等。如发现不称职者,要及时调整。 4.班委会的任务 ⑴ 协助班主任贯彻执行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教学计划,做好本班各项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⑵ 带动全班学员遵守《学员守则》。 ⑶ 及时了解和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 ⑷ 根据函授的特点和本班实际围绕教学开展班级活动。 ⑸ 及时布置和总结班委会的工作。 5.根据便于管理,便于自学互学的原则,一个教学班可划分若干学习小组,每组10人左右,可设正、副组长。组长要全面抓好小组学员的思想、学习、考勤等工作,重点组织好自学、讨论和互帮互学活动。 6.函授站(成教科)和班主任要关心、支持班委会和小组的工作。班委会任期届满,要评选优秀班干部,并进行表彰。对每位班委所任职务和工作情况,要记入《毕业学员登记表》。 6.20 学员自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自学管理,提高党校函授教育质量,我校函授站应贯彻执行函院的以下规定: 1.要把强化对学员的自学指导和管理列入议程,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2.认真组织新学员学习《学员入学学习文件》,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提高自学的自觉性。 3.督促学员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表订出个人自学计划,交班主任一份,个人留存一份。自学计划每学期要检查和修订一次。 4.组织学员及时搞好课前预习,做到课前通读教材有关部分1-2遍,并抓好课后复习,每周确保自学时间不少于14学时。 5.指导学员写好读书笔记。读书笔记作为班主任检查学员是否坚持自学的依据。 要求每门课程的读书笔记闭卷考试课不少于4000字、开卷考试课不少于3000字、讲座课不少于2000字。 6.开展自学小组活动,根据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自学小组,推选负责人,制定自学活动计划,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每学期活动2-3次。 7.班主任要加强对学员自学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学员自学情况,组织学员交流自学经验和心得体会,指导自学小组正常开展活动。 8.教师要帮助和指导学员自学。每次面授后,都要布置自学内容、方法和要求,并采用课堂提问、小测验或检查学员读书笔记等形式,督促学员搞好自学。 6.21 教材发行管理办法 教材发行管理,是组织与实施函授教学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教材发行准确、及时,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教材发行管理人员按函院教材科要求搞好教材(包括教辅资料,下略)的征订、收发和管理工作,教材管理由函授工作人员负责。 2.教材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是: (1)熟悉各年级、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所用教材。 (2)按照函院对教材征订的要求,提前搞好组织征订;接收教材时负责核对教材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尽量避免差错;教材管理员负责接收函院发放的教材,并当面核清书目及数量;对用车船发出的教材,领取时,应按发行清单,逐件逐项核对。 3.教材的征订与分发 (1)教材的品种、数量,由成教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征订单,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函院教材科,以便有计划地进行征订和分发。 (2)每年的上半年对新生单独进行一次教材征订,以后每学期均按学员实际在校注册人数征订教材,另加教师用书,均以套为单位。向函院教材科报教材征订单的时间,上半期为4月5日前,下半期为10月5日前。新生的教材订单,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的10天内上报。 (3)订购数量要求准确。第一学期渝函各专业学员可适当调剂退书,但必须在开学一个月以内,否则自行负责。老生订购的教材概不退还。 (4)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订购教材的数量,为按时结帐提供准确的数据。 (5)做好教材到位后的管理工作,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好书库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及定期盘点工作。 6.22 考务管理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考务管理领导小组。直属站要由主要领导牵头,聘请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整个考试工作,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严格实行责任制,层层负责,逐级落实。 2.加强队伍建设 (1)配备专职考务人员。根据学员人数和考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考务人员。专职考务人员要熟练掌握考务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2)聘任监考人员。要挑选党性强、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纪、敢于管理的干部担任监考员。并请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同志参加监考或巡考。 (3)培训监考人员。每次考试前,要坚持开好监考人员会议进行培训。考试结束后,要搞好工作总结,对坚持原则、严肃执纪的给予表彰,对失职、违纪者给予批评或相应处理。 3.严守考试时间 每期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各办学单位应提前通知学员。各分院、直属站、辅导站都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考试日期和时间,不得任意改变。凡不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考试者,其答卷一律无效,并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 4.严格试卷保管 (1)每期考试,必须按上级规定安排两名同志负责试卷的保管、清点、分发和回收工作,严禁单人管理和分发试卷。凡参加本单位函授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准参与试卷管理工作。 (2)试卷须存放在机要文件保密室或单间库房的保险柜中,分发试卷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3)试卷的接收、分发,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试卷的同时要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4)考试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试卷。所有试卷都必须在考场上当众启封。 (5)教务工作人员必须在考试前按考场人数将所需考卷袋数分好,并逐袋检查。如发现与该考场考试科目不相符的卷袋,不要启封,或遇袋内所装试卷与卷袋所标卷名不一致时,均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分院或函院,以便及时得到解决。 (6)严禁擅自复印试卷,凡发现有擅自用复印试卷考试者,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7)每期期末考试和补考结束后,必须在三天至一周内,派专人将试卷,连同学员平时成绩(含考勤及书面作业分)表上报到函院。 5.严格考场纪律 (1)接受上级所派专人参加的每次考试巡视工作。 (2)监考人员应事先熟悉考试程序规定,并当场向学员宣布考场纪律。要如实写出考场情况记录,对试卷的拆封、分发、回收、装订,都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防止错漏。 (3)闭卷考试课,除答卷用的笔墨可带进考场外,其他如教材、辅导资料及作业、笔记本均不能带进考场。开卷考查课,要严格遵守“定点、定时、独立完成”的原则,可将该科教材和考生自己的笔记本带进考场,但不得相互借用,不得交头接耳,必须独立完成。 (4)为严肃考场纪律,制定保障考场纪律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6.严格缓考和补考手续 (1)考试期问学员应尽量避免外出,保证按时参加考试。 (2)确因非常情况不能参加正考者,必须事前向办学单位请假。因病须有医疗诊断书,因公须有单位证明。请假手续完备方准参加缓考,不提前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者不能缓考,缺考课程按零分处理。 (3)正式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期开学初举行的补考,补考日期和时间与缓考者相同。参加缓考、补考均应按规定交费。补考成绩及格的,登分时均记“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的,记“补考不及格”。 6.23 考场主任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考试实施办法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场(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 2.挑选思想作风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人员;并在开考前夕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各考室监考人员。 3.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明确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 4.检查考场、考室布置及考务用品等考前准备工作。 5.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6.加强对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和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试卷的保密性、安全性。特别是考试终了后,要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经检查验收无误签名后,方可同意封装。 7.会同巡考人员等对考试期间发生的突发事情进行处理。 8.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其它质量问题的试卷,组织有关考室监考人员在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并与巡考人员共同签名。 6.24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1.试卷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核发、回收和上交等管理工作,确保试卷的保密性、安全性;考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送达市委党校。 (2)开考40分钟以前到达考务办公室,作好分发试卷的有关准备工作。 (3)考试结束后要验收各考室回收的试卷,并及时交至保密室妥善保管。 2.计时员、信号员职责 严格按照《考规则场》、《考试流程》规定的时刻,准确发送考试信号,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时间发送信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发送信号的次数。 3.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参加考务工作培训,熟悉考务工作; (2)开考40分钟以前到达考务办公室; (3)负责对本考场各考室的管理; (4)负责核发和清点回收本考场(点)的监考证、准考证存根; (5)负责准备并分发回收本考场(点)考试用墨水、胶水、钻、针、线等工具和物品; (6)负责本考场(点)的流动监考工作; (7)负责本考场(点)的考试数据统计工作; (8)负责本考场(点)的各种设施的布置落实工作。 6.25 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在巡考时,必须佩带考试巡考标志。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签收、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指导考点按要求封装试卷、答卷,确保试卷、答卷如数回收,安全送回市委党校试卷库。 3.及时发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问题,监督、协助、配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制止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重点监督考场(考点)按考试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和执行考场纪律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会同考场主任予以及时处理,并向市委党校函院报告。 4.巡考人员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或考场(考点)的请求,自行同意变更考试组织管理和考试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5.考试结束后,要注意收集应试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题型、题量和难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认真、详细填写《考试巡考情况记录单》,并按时交市委党校函院。 6.26 考试程序规定 1.每科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领取试卷直人考室,其它监考人员检查、清理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佩带标牌。 2.考前25分钟考场发出信号。考前1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按考号就座,并在桌面左上角放上学员证(或准考证)、身份证。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3.考前5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并分发。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首先核对试卷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然后在试卷密封线内准确填写相应的内容。 4.开考铃响后,考生在开始答卷。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核对考生本人与(学员肋上的照片及本人身份证是否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5.监考人员应自始自终认真监考,不得吸烟,不看报,不交谈,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要准确填写缺考学号。凡发现考生作弊,即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作弊情形和处理意见填入《考场记录》。 6.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同时允许考生交卷离场。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抓紧时问答卷。 8.考试终场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在桌面上离场。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理试卷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按考号顺序整理装订试卷,装袋密封。要防止试卷错位、密封不严。然后及时送交试卷保密室。 6.27 监考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考务管理工作,促使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考核关,特制定本规定。 1.监考人员聘任条件及选聘办法 ⑴监考人员选聘任条件 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本单位干部职工。 ⑵监考人员选聘办法 由函院及各办学单位根据需要,向校内各部门下达需求人数指标;各部门据此在符合条件的职工中推荐并申报,经审定合格后予以聘任。 2.监考人员工作要求 ⑴认真执行中函的《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 ⑵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号张贴、试卷领取、考场清理等。 ⑶依照考试正常程序组织考试,包括:向学员宣示考场规则、核对到场考生的身份、当场拆封并分发试卷、考试结束后照规定回收和装订试卷等入。 ⑷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在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对违纪舞弊的学员,分别予以口头警告、当场公布违纪考号(作好记录)等处理。 3.监考人员违规处理意见 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相应报酬直至取消当场监考资格。 ①私自找人代为监考; ②末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 ③末按规定进行清场和宣示考场规则; ④未对参考学员身份进行核对; ⑤开考30分钟后仍擅自让迟到学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⑥在考场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其他活动。 ⑵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报酬、停止监考资格一年、通报批评,直至报请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①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 ②对参考学员的违纪行为放任不管,致使考场纪律混乱; ③所监考场发生试卷丢失; ④收受或索要所监考场学员的钱物。 6.28 考场规则 为了端正考风、维护考场秩序,我校函授站应贯彻执行函院制定的考场规则。 1.考生提前15分钟凭学员证(入学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对号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凡未带规定证件者,禁止进入考场。 2.考生接到试卷后,先在规定的位置上如实填写姓名、学员证号(准考证号)及其他必须填写的项目,不得在考卷上作任何标记。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卷。 3.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藉、报纸、草稿纸、笔记本、BP机、手机、计算器等,不准携带武器。随身携带的物品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期末开卷考试,可带教材和规定的辅导资料。 4.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5.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吸烟;考试时间禁止考生出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出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并陪同。 6.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涉及试题内容的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是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有误或字迹不清等,可举手询问。 7.考生答卷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字迹工整、清晰;答案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8.考生答题完毕,举手示意,等监考人员核对答卷完整、齐全无误收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带走。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擅自调换考场,不准私换座位,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小抄,不准交换试卷,不准请人****,不得妨碍考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0.对违纪舞弊考生,视情节轻重,按照《考务管理规程》和《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分别予以口头警告、给该科成绩记零分、取消学藉(录取资格)处理。 6.29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考务管理规定》和《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予以口头警告。 (1)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 (2)开考后30分钟内离开考场; (3)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 (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 (5)教材资料、衣包不按指定位置存放; (6)将手机带入考场,未关机者; (7)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8)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9)自带草稿纸; (10)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2.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舞弊论处,当场公布考号,按零分处理,通报其所在单位。 (1)受口头警告后继续犯有违纪为; (2)有夹带行为; (3)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络; (4)有意在试卷上做记号的; (5)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6)偷看、纱袭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看,抄的; (7)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3.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消其学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请他人****或替他人****; (2)有严重窃取、泄漏试题行为; (3)故意撕毁试卷; (4)拒绝、妨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 (5)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考务人员; (6)累计考试舞弊两次作零分处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舞弊和粗暴为。 4.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违纪行为,应当即制止。发现考生犯有第二次舞弊行为,即与另一位监考人员共同确认 (如有意见分歧无法共同确认,由主考裁定),公布其姓名、学号(考号),记人(考场记录)。在装订试卷时即按“0”分处理,在试卷总分栏登记。凡是作零分处理的,新生不予录取,考生不得参加该科期末补考,只许参加总补考;并在分院范围内部通报。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者,须建议作取消学籍处理的,由该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和主考共同确认,将考生姓名、学号(考号)以及错误事实记人(考场记录),并写上“建议取消学籍”或“建议不予录取”。按规定手续作出处分决定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6.凡办学人员和考务人员有考前私拆试卷袋、泄漏试题、私自复印试卷,指使、纵容、庇护他人违纪行弊,搞“反监考”和擅自改变函院统一规定考试的时间,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或不能履行监考职责而导致考风考纪出现严重问题的,为特殊严重违纪事故,必须从重、从严查处,有关部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清出函授办学队伍。同时,要追究出事领导的责任,并可视情节对出事单位以下处罚: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年、停止其组织考试资格一年。限期整改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6.30 在职研究生专业与课程设置 (略) 6.31 在职研究生科研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一、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研究生要把科研工作与课程学习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能力。 二、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教研部和导师的指导下,拟订合理的科研计划,对学习期间科研进展的步骤、各个阶段的科研内容和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学习期间,每个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专业论文。 四、鼓励研究生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参加各种学会和研究会,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五、研究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科研情况,由班主任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六、研究生的科研数量与质量应当作为优秀学员评选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七、研究生可以参与由指导教师或教研部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 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自理。 九、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记入学籍档案。 6.32 在职研究生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班学员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学员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及时传达校委和研究生部的指示和规定,并正确贯彻落实。 三、负责本班学员的入学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纪律等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四、负责本班的教务工作。检查任课教师、教室的落实情况。发放学员的教材、学习资料、通知等。收缴学员作业,登记后交教务科。协助授课教师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研究生部汇报。 五、负责本班学员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做好课堂考勤,填写考勤表,并及时交研究生部。 六、负责本班学员的毕业工作。组织学员进行毕业鉴定、评优等,保证毕业手续和毕业活动的顺利完成。 6.33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写作、答辩的基本要求 一、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审核研究生学业的主要依据,也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 二、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必须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全部考核均获通过后方能开始。 三、毕业论文指导: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实行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方式。导师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员担任,负责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提纲、初稿和定稿。每次指导,学员须作指导记录(时间、内容、修改意见等)。导师应督促学员按计划进度撰写毕业论文,并认真评阅,保证质量。 四、毕业论文写作: 毕业论文写作主要包括3个阶段: (一)选题。按照本人所学专业、研究方向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向导师提出撰写毕业论文的选题设想,选题的目的和依据,初步构思,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计划安排。 (二)撰写。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是一个艰苦的理论探索的过程,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论文撰写过程中,要求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适当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完成初稿后在导师指导下修改,然后定稿。 (三)评阅。毕业论文完成后,交导师评阅。导师评阅合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 五、毕业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 (一)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由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组织答辩。 (二)每个答辩委员会由不含论文指导教师的5名委员组成。指定一名主席主持答辩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记录及现场的组织工作。 (三)答辩采取按专业分组、滚动式进行。首先由论文作者简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及其写作情况(时间为5分钟),接着由答辩委员就论文的有关理论观点、专业基本知识、学员的论文写作过程、调研情况等提出问题,考查是否本人所作,以及学员的应变能力和分析能力。然后论文作者离开答辩会场,准备20分钟后,由答辩秘书安排返回,就所提问题进行答辩(不超过15分钟)。答辩委员需对毕业论文写出评审意见。 (四)论文作者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按照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给论文打分。 (五)答辩秘书统计每位评委所给的成绩然后平均。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每篇论文所有评委的平均分评定论文等次。成绩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 (七)按照本答辩委员会评审论文总数的15%的比例,评出(投票或协商)优秀论文。 (八)论文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登录,签字后交答辩秘书,答辩秘书汇总后交研究生部。 (九)学员应按时到指定地点答辩。如不按时到达者,取消当年的答辩资格,顺延至下一年级答辩,答辩费自理。 (十)答辩委员会评为不合格的论文,论文作者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提出申请,随下一年级答辩。重新答辩的论文的评审费、答辩费由学员本人负责。 六、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 (一)优秀 1.主题鲜明,论点明确,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本专业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2.论文有明确的针对性,较强的理论性,严密的逻辑性,对本学科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有独立见解,在某些方面有深入研究并得出科学结论。 3.论证严密,论据充分,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材料真实可靠,选用恰当,重点突出,论证有深度。 4.语言流畅生动,善于提炼归纳,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5.答辩时,思维敏捷,雄辩有力,回答问题准确,应变能力强。 (二)良好 1.论点正确,能较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本专业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2.具有较好的针对性、理论性、逻辑性,对本专业中的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一定见解,得出的结论正确。 3.结构较严谨,论证比较充分,善于选用材料,有一定的深度。 4.语言准确,善于提炼归纳,条理性、层次性好。 5.答辩时,思维敏捷,语言简练,回答问题正确,有一定应变能力。 (三)及格 1.论文观点正确,基本上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和回答现实问题。 2.论文有一定针对性和见解,但论证不够充分,理论性不够强。 3.能运用材料,但不够恰当。 4.论文的语言通顺,基本上能做到有条理,有层次地说明问题。 5.答辩时,回答问题比较充分,但不够准确,应变能力一般。 (四)不及格 1.立场观点严重错误。 2.论文无针对性,条理不清,层次紊乱,不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应变能力差。 3.论文质量明显达不到研究生水平,甚至有严重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4.论文严重偏离所学专业。 有上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均为不及格。 七、撰写毕业论文注意事项 (一)毕业论文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是所学专业的理论研究学术文章,不能以一般的理论宣传文章、调查报告、工作总结代替。每篇论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前面应有500至8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后面附上参考文献。 (二)毕业论文应力求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水平,应做到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广度,理论联系实际,有现实意义。 (三)毕业论文应是学员本人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严禁抄袭或由他人代写,一旦发现抄袭或代写,取消其论文答辩资格。 (四)毕业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五)毕业论文定稿后,应一式5份上交指导教师,导师评阅后交研究生部。 (六)毕业论文由学员本人按统一规格负责打印、装订,经费自理。 6.34 在职研究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 一、成绩考核的目的 (一)研究生的成绩考核是促进研究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一种基本手段,通过考核,了解教学效果,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与运用的程度,促进研究生提高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多种形式的考核,评定研究生各科的学习成绩,衡量研究生的学习研究效果。 (三)通过考核,发现和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考核方法 (一)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二)必修课采取定时闭卷考试或定时开卷考试的考核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一般采取定时开卷考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成绩按优、良、及格与不及格评定。 (三)课堂考试由责任教师组织命题,研究生部制卷和组织考试,并派专人监考。 (四)考查课采取多种课堂开卷或写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把握学科特点和要求、灵活掌握。无论何种考查方式,教师均应对每个学员写出考查评语作为成绩依据。 三、命题要求 (一)命题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查研究生全面掌握该科基础理论的程度,又要考查研究生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题应拉开档次,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鉴别研究生的实际水平。 四、成绩评定 考试、考查均应在考核完毕后及时评定成绩,填写该科考核成绩登记表。 考试科目成绩按100分制,考查科目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评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五、考试规则 (一)研究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 (二)凡擅自缺考者,该科成绩计“0分”,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 (三)参加课堂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闭卷考试不准将书籍、资料、文件、笔记本、草稿纸、手机、传呼机等带进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考。 2.保持考场肃静。考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请监考老师帮助解决。 3.考场内不准吸烟、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传递和偷看他人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5.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分、试卷作废等处理。因考试作弊而试卷作废者,该科成绩计“0分”,并在成绩册上注明“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学籍。 六、缓考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须出具单位证明,并到研究生部办理缓考手续,按指定的时间参加缓考,交纳缓考费每门课100元。 七、补考 1.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补考,1门课只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2.交纳补考费每门课100元。 八、重修 1.凡按规定须重修的课程必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该门课的考试或考查。 2.参加重修的学员必须交纳重修费每门课300元。 6.35 在职研究生党性党风教育基本要求 一、党性党风教育是党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进行党性党风教育的主要内容。必须把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同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起来,贯穿于理论学习的全过程。要通过教育,使学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一个合格的党校研究生。 党性党风教育的方式以学员自我教育为主,党校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适当安排专题报告或讲座。 二、在党校学习的研究生,不论什么级别,都要以普通学员的身份认真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廉洁自率的各项规定,以高度的自觉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三、在校学习期间要廉洁自律,认真做到: (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不准用公款、公物给学校工作人员和学员之间相互送礼; (三)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或支付个人生活消费品的费用; (五)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风,不得在学习、考勤、成绩考核和论文写作中弄虚作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员,情节较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予以查处。 四、学员要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讲政治,顾大局,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重老师,团结同志,明辨是非,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要把党性党风教育同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和解决思想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六、学员毕业时要把党性党风教育情况作为自我鉴定、班委和支部鉴定的重要内容,评选优秀学员要把党性党风教育的成效作为必要条件。 6.36 在职研究生评选优秀学员若干规定 一、评选优秀学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尊重老师,团结同学,能在班上起表率作用。 (二)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认真读书,勤于思考,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2.学习成绩突出,毕业论文和平时成绩优良,无补考。 3.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到课率高,无旷课现象。 4.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 (三)必须按时缴清学费。 二、优秀学员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优秀学员每届评选一次,比例为学员人数的15%。 (二)优秀学员的评选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由班支委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研究生部备案。 (三)优秀学员发给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6.37 在职研究生学员证办理及管理规定 一、新生必须办理学员证。凭学员证进入校门和参加教学、成绩考核等活动。 二、学员证由班主任统一办理发放。 三、学员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原领证人负责。 四、学员证如遗失应立即报失,一个月后方能补发新证,交纳工本费。 五、学员毕业离校前须将学员证交还研究部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05级研究生班区域经济学专业巫山教学点
学员请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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